于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朱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于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朱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获补偿。朱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且于某未能证明共同出资。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及婚后贡献补偿。于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参与还贷及装修决策。朱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单方制作。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贡献比例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财产分割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于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电子发票。经质证,法院确认电子数据未被篡改,具有证明力。双方未申请开庭,法院依据书面材料及已查明事实,对父母出资性质及婚后共同贡献进行法律评价,最终形成裁判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的拆迁安置房归被告朱某所有,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房在离婚时的性质认定规则,以及电子数据在证明婚后共同贡献中的证据效力。对于平衡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利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