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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邓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中国籍)与邓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以邓某名义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房产一套,首付由邓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2022年曹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均等分割。邓某抗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曾约定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曹某在一审、二审中均败诉后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充分考虑其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及子女抚养权益,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分割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曹某提交了婚后共同还贷凭证、家庭日常支出记录及子女抚养相关证明;邓某提交了购房合同、父母转账记录及双方婚前签署的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证据效力展开书面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的证据链完整性及书面约定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曹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父母出资购房且存在书面财产约定时的房产归属认定规则。法院严格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确认书面约定优先于法定共同财产制,同时强调在涉外家事审判中,对证据形式的审查需更加严谨,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财产秩序稳定性的维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