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高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高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曾某某名下。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该房产归高某某所有,曾某某需支付折价款。判决生效后,曾某某拒不履行协助过户及支付款项义务。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曾某某已将房产擅自抵押给第三人李某,且李某持有电子形式的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主张善意取得。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过错方擅自处分已判归一方的财产,以及第三人基于电子证据主张权利时的执行异议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审查了原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及高某某的执行申请书。针对曾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重点核查了第三人李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电子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记录。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核实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抵押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且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不具备对抗效力。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高某某与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曾某某承诺在十日内配合高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一次性支付剩余折价款;第三人李某自愿解除对该房产的抵押主张,配合注销相关登记备案。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判决生效后,一方擅自处分已归属另一方的财产行为无效,第三人仅凭电子数据不足以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物权变动。同时,展示了执行阶段通过调解快速化解财产纠纷、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司法实践路径。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