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高某某长期遭受曾某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离婚诉讼中,高某某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但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现高某某进入执行阶段,申请强制执行曾某某名下房产以获取经济帮助款。曾某某抗辩称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最终协议,且高某某所述暴力情节在离婚判决中未被认定,拒绝履行所谓“帮助”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判决中未明确的经济帮助请求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具备可执行性,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经济帮助认定的实质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作为物证,证明曾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自身困难状况。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确认书,主张双方权利义务已终结。法院重点审查了暴力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原离婚判决主文是否包含经济帮助判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请求需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创设新的给付义务。同时,提示当事人应在离婚诉讼中充分举证家庭暴力等情节,以便法院在财产分割或经济帮助中予以考量,避免事后救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