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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孙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孙某某名下的房产中。2021年,周某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周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拒绝分割。鉴于周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关注了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女方权益保护问题。双方对房产归属存在较大争议,原告坚持认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予以补偿,被告则否认存在共同还贷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裁判。原告周某某提交了结婚证、怀孕证明、银行流水(显示婚后有少量资金转入孙某某账户)及起诉状。被告孙某某提交了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婚前父母出资证明。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是否存在婚后共同还贷或贡献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中关于房产登记时间及出资来源的证据,结合周某某孕期特殊情节,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被告孙某某所有;三、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四、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若存在共同还贷或另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离婚时应给予适当补偿。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财产分割中酌情照顾女方利益,平衡了个人财产权与婚姻贡献价值。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