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孙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黄某因长期照顾患病老人及子女,逐渐脱离职场,无固定收入来源;孙某从事商业活动,收入稳定且拥有多处房产及车辆。2023年,黄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黄某主张其离婚后面临居住困难及生活来源缺乏,依据《民法典》请求孙某给予经济帮助。孙某认可离婚意愿,但认为双方财产已依法分割,拒绝额外支付经济帮助款,辩称黄某具备劳动能力且财产分割已体现照顾女方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证明及医疗护理记录,证明其无收入及生活困难状况;被告孙某提交了婚后财产清单及收入证明,主张财产分割已公平。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金额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黄某离婚后的实际生存能力及孙某的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财产分割之外,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适当救济。法院在平衡双方利益基础上,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存权,又避免了过度加重另一方负担,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人文关怀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