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在家庭公共区域播放涉及婚外情的录音及视频资料,试图以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林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张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并请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张某辩称视听资料系偷录,侵犯隐私,且房产主要出资来源于其父母,应属个人财产。双方对财产性质及过错认定争议较大,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了张某在家中播放的视听资料,主张其存在过错;张某则申请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质证,并提交父母出资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获取方式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父母出资是否明确约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财产归属展开激烈辩论,合议庭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综合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林某与张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林某所有,位于郊区的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需向林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三、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综上,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自己住所内录制的视听资料,若未严重侵害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作为认定过错的证据。同时,法院在财产分割时,综合考虑了出资来源、婚姻贡献及过错程度,体现了公平原则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