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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沈某某全职照顾家庭及幼子,谭某某从事高薪工作。离婚诉讼中,谭某某主张沈某某无直接经济贡献,拒绝提供经济帮助。沈某某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家庭劳务价值评估鉴定意见》,证明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育儿责任,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生活陷入困难。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全职主妇的经济帮助请求,争议焦点在于全职家务劳动是否构成请求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情形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被告沈某某提交了《家庭劳务价值评估鉴定意见》、社区居住证明及银行流水,以证明其家务贡献及生活困难状况;原告谭某某对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就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被告的实际生活需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虽然全职家务劳动受法律保护,但经济帮助需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若离婚财产分割已充分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且无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显著生活困难,法院可驳回经济帮助请求,体现公平原则与资源合理配置。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