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陆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陆某婚后,陆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林某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陆某存在过错,但在财产分割时未充分考量林某因家暴导致的经济困难。离婚后,林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提起离婚经济帮助执行申请。林某主张陆某应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金,以弥补其因家暴造成的长期健康损害及生活困境。陆某辩称已履行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义务,拒绝额外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经济帮助的执行标准及家暴情节对帮助数额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林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既往家暴报警记录及收入证明,作为书证,旨在证明其因家暴导致的劳动能力下降及生活困难现状。陆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及财产分割履行凭证,作为书证,主张其已尽到法定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情节与林某经济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离婚判决中是否遗漏了经济帮助条款或需通过执行程序补充落实。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经济帮助案件中,家庭暴力情节可作为加重帮助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即使离婚判决已分割财产,若一方因对方过错导致生活困难,仍可依法主张经济帮助。这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强化了民法典中经济帮助制度的实质正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