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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李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产为李某个人财产。2020年,李某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某遂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该房产系父母明确赠与己方,且双方有书面约定,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彭某辩称,虽父母出资,但无明确赠与单方意思表示,且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涉及补偿问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无明确书面约定排除共同财产性质的情况下,是否应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李某提交了2018年购房时的银行转账记录、父母出具的赠与声明(电子数据形式)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张赠与意思明确指向己方。被申请人彭某提交了婚后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及房产增值评估报告,主张该房产具有共同财产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时,若无明确书面约定为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强调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