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杨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杨某发现刘某处于孕期,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刘某遂搬离共同住所。刘某主张其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且需独自承担照顾婴幼儿的重任,生活陷入困难,而杨某有固定收入及积蓄。刘某诉请法院判决杨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杨某辩称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刘某此前有少量存款,不应由己方承担全部经济帮助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以及帮助金额的具体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妇女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孕期产检记录及社区居住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其无稳定收入来源及实际生活困难。被告杨某提交了工资单及家庭共同财产清单,对原告的困难程度提出异议。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且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予以倾斜保护。裁判不仅体现了对弱势女性权益的实质保障,也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为类似涉孕期离婚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