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徐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辆汽车及银行存款的分割,以及一笔用于家庭装修的5万元债务承担。特殊情节在于,原告目前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被告主张车辆归其所有,但拒绝承担装修债务,认为该债务系原告个人消费。双方对车辆估值及债务性质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财产分割无法协商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同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及装修合同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证明财产状况及债务真实性。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装修款项由原告单方决定。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真实性与关联性审查,并结合书面陈述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位于被告名下的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折价款15万元;三、位于原告名下的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四、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原告分得18万元,被告分得12万元;五、装修债务5万元由双方各承担2.5万元。以上判项均支持原告诉请中关于公平分割财产及合理分担债务的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适当照顾女方权益,同时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家庭日常生活的合理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