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彭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彭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3年,董某以彭某存在婚内出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及主张损害赔偿。董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彭某过错及房产系婚后共同还贷或混同的证据。彭某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董某所述过错证据不足,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过错证据展开激烈辩论。董某提交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彭某存在重大过错;彭某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父母赠与声明,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过错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标准,对平衡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界限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