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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后因杨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鉴于陈某某离婚后生活困难,判令杨某某向其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且隐匿财产。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杨某某名下有隐匿的房产及车辆,该财产属于其个人责任财产范围,依法可用于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申请人陈某某提交了生效离婚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杨某某隐匿财产线索的物证(如房产登记信息复印件、车辆购买凭证等)。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执行法官对提交的证据形式进行了审查,确认物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申请人陈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立即向申请人陈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若杨某某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拍卖其名下隐匿的房产及车辆,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在判决生效后的可执行性,强化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障。同时,针对涉家暴案件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通过执行措施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及司法权威。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