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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孙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婚后育有一子,长期由黄某主要承担育儿及家务。黄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离婚时获得家务劳动补偿。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对家庭财产中涉及黄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属存在争议,该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黄某主张为借名买房或赠与撤销,孙某则主张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外,双方对黄某主张的家务补偿金额分歧巨大,黄某认为其全职照料家庭导致职业发展受限,孙某辩称家庭开支主要由其承担,黄某未产生实质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黄某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家庭劳务价值评估鉴定意见》,量化其家务劳动贡献,并附银行流水证明其职业中断情况。孙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评估标准脱离实际,并提交其收入证明及家庭大额支出凭证,主张黄某未因家务劳动遭受显著机会成本损失。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双方关于房产性质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未成年子女及复杂财产争议背景下,家务劳动补偿的认定标准。法院通过引入鉴定意见,客观量化家务贡献,平衡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公平,体现了对家庭内部无形劳动价值的司法认可,为类似案件中补偿金额的裁量提供了参考范式。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