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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马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胡某某长期遭受马某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离婚诉讼中,胡某某主张马某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所得未分割情形,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马某某辩称已履行帮助义务,且胡某某主张的继承财产属个人遗产。双方对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争议较大,胡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马某某过错及财产状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执行程序中,法院重点审查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执行依据。胡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马某某未履行经济帮助义务或存在新的隐匿财产行为。马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核实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已对离婚经济帮助作出明确判定,胡某某在执行阶段提出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或马某某有新的拒不履行行为,故对其要求重新认定或追加经济帮助的请求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边界及执行阶段的审查标准。在生效判决已对经济帮助作出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以新证据为由在执行程序中重复主张或变更原判决内容,体现了既判力原则及执行程序的有限性,防止滥用执行权干扰司法终局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