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某名下,首付由李某父母出资,剩余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2023年,朱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朱某起诉离婚。朱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李某辩称房产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应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不同意分割。鉴于朱某处于孕期,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了结婚证、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孕期检查报告作为书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事实及自身特殊生理状况。被告李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房产证复印件,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位于某市的涉案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李某需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财产分割原则,并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解决了财产争议,又兼顾了双方情感修复可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