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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王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核心争议为该房产的权属及分割。张某某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王某某则辩称房屋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父母财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且房屋产权存在模糊地带,双方对房产实际出资来源及登记背景各执一词,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王某某提交多名亲属的证人证言,证明拆迁安置房系其父母全额出资并明确赠与个人;张某某则申请调取银行流水以反驳。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出资凭证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上诉期间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涉及复杂家庭财产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中,法院尊重原告撤诉意愿,既节约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对家庭隐私的过度披露,彰显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并重的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