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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赵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3年5月,吴某怀孕,期间因家庭琐事与赵某产生矛盾,吴某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吴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赵某辩称该房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妻子处于孕期,依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请求驳回起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及孕期离婚诉讼的程序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购房合同、转账凭证及怀孕证明,主张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提交父母出资流水及赠与意向说明,主张为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时间、登记情况及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并核实了原告处于孕期的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期离婚诉讼中,若原告为女方,法院应依法受理,但需严格审查财产性质。对于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在特定证据下可认定为个人财产。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保护与财产公平分割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