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博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张某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照顾家庭及哺乳期子女,牺牲职业发展,且目前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张某某诉请博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博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已承担大部分家庭开支,且张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要件。双方对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及金额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以及博某某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张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哺乳期子女出生证明、家庭日常支出记录及部分录音资料,试图证明其经济困境及博某某的收入状况。博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反驳张某某的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特别是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严格认定标准,强调该制度旨在救济因离婚导致生活陷入绝对困境的一方,而非补偿家务劳动。在哺乳期等特殊情节下,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实际经济状况,防止滥用经济帮助请求权,平衡保护妇女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