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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博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董某报警并留存记录。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一辆登记在博某名下的轿车及家中贵重动产归属产生争议。博某主张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拒绝分割;董某认为购车款部分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且车辆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及隐私保护,双方对财产细节争执不下,董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要求确认车辆及动产归属并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车辆日常使用情况及家庭暴力事实,以及银行流水佐证购车资金来源。博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财产性质的认定依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董某所有,董某补偿博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元;家中其余动产按清单分配。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家暴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严谨态度及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司法导向。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以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执行争议,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修复,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