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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赵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外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承担家务劳动及子女抚养义务,经济上依赖赵某某。现杨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因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杨某某以离婚后生活困难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请求赵某某给予经济帮助。赵某某认可离婚及过错事实,但对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及财产分割比例存在争议,认为杨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应获得额外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杨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用以证明被告的家庭暴力及出轨过错事实,以及其自身因照顾家庭导致就业能力受限的证据。被告赵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对共同财产范围无异议,但抗辩经济帮助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损害赔偿金额及经济帮助数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赵某某所有,赵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赵某某一次性支付杨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赵某某另行支付杨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经济帮助请求权与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并行主张。法院在调解中兼顾了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及弱势方的生存保障,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劳动价值及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实质关怀,为类似案件中平衡财产分割与人文关怀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