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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婚后,徐某某长期承担抚育未成年子女及照料老人等家庭义务,孙某某则专注于职业发展。离婚诉讼中,徐某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双方对补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徐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家务劳动价值评估鉴定意见,主张该价值应作为补偿计算依据。孙某某认可徐某某付出较多,但认为鉴定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拒绝按鉴定金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认定及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徐某某提交的家务劳动价值评估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鉴于双方对事实无重大争议,仅对补偿金额协商未果,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徐某某坚持依据鉴定意见主张权利,孙某某表示愿意承担合理补偿但反对高额鉴定金额。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及徐某某实际付出,引导双方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就离婚家务劳动补偿事宜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执行阶段,法院可依据调解方式解决金额争议。虽鉴定意见可作为参考,但最终补偿数额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体现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与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