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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因感情破裂,马某某诉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名下某公司股权的估值及分割比例,马某某主张该股权系婚后共同投资所得,应均分;李某某则辩称该股权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公司经营亏损,无实际价值。此外,马某某因长期照顾家庭及患病导致劳动能力减弱,诉请李某某给予经济帮助。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安排,双方对子女随哪方生活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流转的知情权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医院诊断证明,主张股权共同属性及自身困难;李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公司审计报告,否认股权共有性质。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重点审查股权来源及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协调子女抚养安排及财产分割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3. 李某某名下公司股权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向马某某支付股权折价款30万元,分两年付清;4. 李某某一次性支付马某某经济帮助款5万元;5. 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与折价补偿的平衡机制,以及经济帮助制度在照顾弱势方权益中的具体适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复杂财产分割纠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实质公平原则的结合。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