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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冯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冯某婚后感情渐淡,朱某在哺乳期期间提出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冯某主张朱某未尽家庭义务,拒绝给予经济帮助。朱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冯某工作负担较多义务,且目前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请求离婚经济帮助。案件涉及涉孕期或哺乳期特殊保护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双方对财产状况及帮助必要性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此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朱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独自承担育儿责任及家庭劳务,并展示其目前无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冯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朱某具备劳动能力,不应认定为生活困难。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及具体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朱某与冯某离婚;二、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在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特别是在涉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司法实践注重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人文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