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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激化,朱某长期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该房产系朱某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购买,且涉及朱某父母部分出资。陆某主张因朱某存在家暴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免除朱某个人名义所欠债务。朱某承认家暴事实,但认为房产主要价值源于其父母出资,应归其所有,仅同意补偿陆某。双方就房产归属、折价补偿金额及债务性质产生重大分歧,无法自行协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陆某提交了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家暴的物证与书证;朱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流水及父母转账凭证,以证明房产出资情况及债务用途。双方围绕房产增值部分计算、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展开举证质证。法院组织多次调解,重点厘清家暴过错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及债务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离婚;2. 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被告朱某所有,朱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陆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3. 朱某名下所欠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陆某无关;4. 朱某一次性支付陆某家务劳动补偿及家暴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调解或判决中应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适当倾斜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厘清了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及父母出资混合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以及个人名义债务在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时的责任承担,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