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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郭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居住于中国境内。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主要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离婚经济帮助。董某主张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自身因照顾子女导致职业发展受限,请求多分财产并获经济帮助。郭某辩称财产已平均分割,拒绝额外补偿。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明细存在较大分歧,需重点审查涉外婚姻中的家务劳动价值认定及弱势方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后转入正式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证明及子女抚养支出凭证等书证,证明财产状况及自身经济困难;被告郭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婚前财产协议复印件作为抗辩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经济帮助金额进行多轮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本市某处的房产归原告董某所有,董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郭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被告郭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董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万元;4. 婚生子由董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依据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及经济帮助制度,平衡了双方利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弱势方权益,又维护了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