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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周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周某名下,双方婚后共同还贷。2021年,彭某因长期遭受周某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部分财产。2023年,彭某以周某隐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收益为由,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彭某主张该房产虽为父母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拒绝配合评估与分割,导致前案判决无法完全执行。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共同还贷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后的财产认定及执行阶段的析产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复杂的房产价值评估及法律适用争议,且双方对立情绪激烈,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组织开庭质证。彭某提交了前案离婚判决书、银行还贷流水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主要物证,主张周某隐匿财产。周某则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婚前协议草案,辩称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彭某所涉争议实质为对前案既判力范围内财产分割的异议,而非新的执行标的,且其主张缺乏新证据支持,故未启动重新评估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前案已分割或已决断的财产再次提起执行异议或诉讼,除非存在新发现的隐匿财产证据。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复杂情形,法院严格遵循既判力原则,防止当事人滥用执行程序拖延履行,维护司法权威与效率。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