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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蒋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何某某主张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一辆登记在蒋某某名下的轿车及若干动产的归属,以及蒋某某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何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车辆价值鉴定意见,证明该车价值较高且为婚后购买。蒋某某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拒绝承认过错行为。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私密信息,双方对财产分割及过错认定存在较大分歧,何某某坚持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并获赔。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何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性质及过错证据展开质证。何某某补充提交了车辆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蒋某某则提供婚前财产证明。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特别是针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过错情节的认定进行了全面复核。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车辆归属及损害赔偿的部分;三、改判涉案车辆归蒋某某所有,蒋某某向何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的一半;四、支持何某某部分损害赔偿请求,判令蒋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驳回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在保护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同时,亦需依据证据规则公正分割财产。鉴定意见在动产价值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得以体现,同时确立了过错损害赔偿的裁量标准,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