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胡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原告,非军人)与胡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胡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胡某名下。2021年,韩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该房产及存款。胡某辩称婚姻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并指出韩某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家庭义务。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的特殊保护原则。韩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矛盾激化及财产状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二审期间,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感情是否破裂展开辩论。韩某提交了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沟通记录及房产交易意向书。胡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父母出资购房的转账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依据涉军婚姻保护原则,对双方感情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韩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胡某作为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符合《民法典》关于保护军人婚姻的规定。鉴于韩某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需遵循更严格的感情破裂认定标准。同时,展示了电子数据在家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及二审撤诉程序的适用,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