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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陈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经济帮助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非军人)与被告陈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感情逐渐淡漠。2023年,韩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一套房产及一辆汽车,并存在一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共同债务。韩某主张陈某作为军人未尽家庭义务,且其自身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给予经济帮助,并确认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陈某同意离婚,但认为韩某提出的经济帮助金额过高,且对债务性质有异议。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韩某提交了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及债务借条等书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债务真实性。被告陈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家庭支出记录,对部分债务提出异议。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经济帮助数额及债务承担主体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经济帮助,考虑到韩某离婚后居住困难及陈某的军人身份,酌情支持部分经济帮助请求。关于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陈某向原告韩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剩余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弱势方权益保障。法院在认定共同债务时,严格审查资金用途,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的统一,为类似涉军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