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江某某长期在外务工,何某某独自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抚养教育费用,导致个人积蓄耗尽且无固定收入来源。2023年,何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何某某主张其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且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江某某给予经济帮助。江某某认可离婚意愿,但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经济帮助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何某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金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达成初步意向,但就经济帮助金额分歧较大,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审理中,原告何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子女学费缴纳凭证及社区居住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其婚后经济状况及生活困难事实;被告江某某提交工资收入证明,主张其收入有限,无力承担高额帮助款。合议庭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结合双方经济能力与实际困难程度,平衡了保护弱势方权益与防止义务过重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