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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徐某某诉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江某某因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情形。徐某某主张分割房产及存款,但江某某提出其健康状况需长期医疗支出,请求徐某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数额认定及财产分割比例。徐某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江某某的病历资料作为物证,证明财产状况及江某某的患病事实。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及江某某的实际困难程度,依法裁量是否支持经济帮助请求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徐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原件、银行交易明细及江某某的医院诊断证明等物证,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江某某的患病情况。江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其后续治疗费用高昂。合议庭通过审阅卷宗材料、核实证据链条,未开展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查,重点评估经济帮助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审慎适用。在再审程序中,若原告因自身原因或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又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该案提示在涉及重大疾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与财产分割需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弱势方基本生存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