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何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系再婚夫妻,何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何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照顾患病老人及抚育子女,牺牲了职业发展机会,经济能力显著弱于何某。现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主张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何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何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杨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支付经济帮助。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离婚经济帮助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医疗支出凭证及收入证明,主张其离婚后生活困难;被告何某提交了军人津贴发放记录及房产证明,辩称其收入稳定且原告有劳动能力。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及具体金额。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双方婚后财产状况及原告未来生活需求进行了评估鉴定,作为裁判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对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导致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裁判兼顾了军人职业特殊性与弱势方权益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形贡献的价值认可,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