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赵某某在哺乳期提出离婚。因何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赵某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帮助金额争议较大,赵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何某某过错证据及家庭财产清单作为物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过错明显,且赵某某处于哺乳期,生活困难,符合经济帮助条件。但赵某某主张的帮助金额过高,缺乏充分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物证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赵某某提交孕期病历、过错行为证据及财产清单;何某某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庭审调查,对证据链进行综合认定,重点审查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之外,对处于哺乳期且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标准。法院在平衡过错责任与弱势方保护时,既支持了合理帮助请求,又防止了权利滥用,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比例原则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