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蒋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于某诉称该房产虽登记在蒋某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且家庭日常开支主要由其承担,故主张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款项。蒋某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于某长期未参与家庭经济管理,所谓共同还贷证据不足。双方因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问题产生激烈争议,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共同还贷事实;蒋某则提交了父母出资证明及拆迁安置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及还贷资金来源,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强调了主张共同还贷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对于规范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证据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