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婚前个人财产,且原告对家庭贡献较少,拒绝分割。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实被告家暴事实;同时提交房产登记信息及拆迁安置协议,证明该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质为婚后共同生活所用。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争议,原告主张因被告存在过错,应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审理程序。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了报警回执、验伤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家暴事实;被告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及父母出资凭证。法院组织双方对房产价值进行鉴定,并围绕房产性质及家暴情节对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二、位于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归被告彭某所有,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同时,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结合登记情况及出资背景,依法认定其财产属性及分割方式,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