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于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谢某现处于哺乳期,主张分割该房产。于某辩称该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父母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且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双方因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分歧,谢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一并请求对该房产进行析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特殊时期保护,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谢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及哺乳期医学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被告于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交换证据,但因分歧较大,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谢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涉及父母出资及拆迁房的复杂析产案件中,法院尊重当事人诉权,通过裁定准许撤诉,既保障了原告的程序权利,也避免了在事实不清时强行裁判,体现了家事审判的灵活性与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