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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赵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且黄某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判决赵某给予黄某经济帮助。判决生效后,赵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赵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赵某父母作为第三人,曾口头承诺代赵某履行部分债务,并提供证人证言佐证。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黄某处于哺乳期,急需资金维持基本生活,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承诺的效力及执行标的的确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及第三人进行听证。黄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及执行申请书,并申请调取赵某银行流水。赵某父母作为第三人出庭,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曾口头承诺代为清偿部分款项,但否认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第三人承诺的性质及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原告诉请。责令赵某立即向黄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若赵某逾期不履行,则裁定追加赵某父母为被执行人,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判决的执行路径,特别是当被执行人无财产时,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的承诺可成为执行依据。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兼顾了法律刚性与家庭伦理柔性,为类似涉家事执行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