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陆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陆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麻某全职承担家务及子女抚养,陆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及家务劳动补偿上产生分歧。陆某主张其军费津贴为个人财产,拒绝分割;麻某则提交电子聊天记录及家务支出凭证,主张陆某未尽家庭义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家务补偿。因涉军人婚姻及隐私,双方同意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麻某主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家庭日常开支电子账单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其承担主要家务及被告收入情况。被告陆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补偿金额提出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军人特殊津贴性质及家务贡献认定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陆某部分军费津贴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陆某向麻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中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标准,平衡了国防利益与配偶权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军人婚姻稳定,又肯定了全职家务方的经济价值,体现了司法对家庭贡献的实质公平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