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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婚后,高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焦某某在遭受暴力后多次报警并就医,但高某某拒不悔改。焦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高某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行为,并主张在财产分割中多分以补偿其经济贡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家务劳动补偿与损害赔偿的竞合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高某某实施家暴。高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二审维持原判。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家务劳动补偿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高某某少分;三、高某某向焦某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及离婚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并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支持家务劳动补偿与过错损害赔偿,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全面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