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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谢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系夫妻,谢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吴某提起离婚诉讼。谢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主张不同意离婚。吴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聊天记录(视听资料),证明谢某存在长期冷暴力及未尽家庭义务,构成过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及动产,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需平衡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法定准予离婚情形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展开质证。原告吴某提交了录音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明被告过错及感情破裂的关键视听资料证据。被告谢某对证据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结合庭审调查,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基础存在,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吴某所有,吴某补偿谢某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3. 登记在谢某名下的车辆归谢某所有,其余动产按清单分割;4. 鉴于谢某存在一定过错,谢某额外支付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5. 双方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案件中,若非军人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军人一方存在过错,法院可依法准予离婚并支持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