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黄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黄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黄某多次对於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于某身心受损。于某起诉离婚,主张黄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黄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夫妻争吵所致,不构成法定过错,且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拒绝赔偿。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认定及父母出资房产的权属与分割争议,事实复杂,矛盾尖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黄某实施家暴。黄某提交房产证及父母出资凭证,主张房产属其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家暴证据链及房产出资性质,组织双方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于某与黄某离婚;三、黄某向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认定标准,即使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过错赔偿,法院仍可依证据规则综合裁判。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方的保护及对婚姻过错方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