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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谭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离婚时,谭某某向焦某某提出经济帮助请求,主张焦某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分歧,谭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谭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收入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其生活困难及焦某某的经济状况。焦某某对谭某某的病情无异议,但认为其提出的帮助金额过高,超出其合理负担范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认定标准及具体数额的确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谭某某的医疗记录、证人证言及双方财产状况证明。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未进行开庭庭审,而是通过书面审查卷宗材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院着重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焦某某的实际履行能力进行协调,促使双方就帮助金额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焦某某同意向谭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分两次支付,分别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两万元,六个月内支付剩余三万元。谭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此款项为最终经济帮助,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一方的关怀。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