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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中国籍)与博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争议焦点在于位于上海市的一套房产分割。该房产系博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蒋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博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要求获得相应补偿。博某则辩称房产属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亦存在分歧,蒋某要求直接抚养子女并主张博某支付高额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双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争议,仅对法律适用及财产分割比例存在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当事人围绕书证提交了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还贷流水记录、外汇兑换凭证及子女出生证明等关键证据。博某提交了其婚前存款证明以佐证购房资金来源,蒋某则提交了婚后家庭支出明细以证明共同还贷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蒋某与博某离婚;三、位于上海市的房产归博某所有,博某需向蒋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款的补偿款人民币85万元;四、婚生子由蒋某直接抚养,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特别是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与补偿提供了裁判指引。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外家事案件中兼顾法理与情理,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及女方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