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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郭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郭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郭某名下,双方婚后共同居住。2022年,董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审法院认定该房产系郭某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名下,视为对郭某个人的赠与,判归郭某所有,董某分得其他共同财产。董某不服,以“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由申请再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财产性质认定及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董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父母出具的书面说明作为书证,主张出资意图为赠与双方;郭某则提交了购房合同、产权证书及父母出资凭证,证明出资来源及登记情况。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程序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对厘清家庭财产界限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