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婚后育有一子,董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博某则专注于职业发展。双方感情破裂后,董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依据《民法典》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博某认可董某的付出,但认为补偿金额过高,双方就具体数额产生争议。本案涉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家务劳动价值认定,争议核心在于如何量化非经济性家务贡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家务支出凭证、子女教育记录及邻居证言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其承担主要家庭义务。博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补偿标准提出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补偿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协商,力求平衡双方利益。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博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与保护,特别是在涉未成年子女家庭中,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弱势方权益,又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