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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林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林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林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林某怀孕,孙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林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林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因孙某长期分居,其未尽家庭义务,拒绝分割。双方就房屋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分歧,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同时主张因林某孕期特殊状态,应适当照顾女方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孙某提交了房屋拆迁协议、父母出资转账记录及鉴定意见,证明房屋价值及出资性质;林某提交了赠与合同及分居证明。双方围绕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孕期特殊保护情节展开辩论。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并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孙某与林某夫妻共同财产;三、鉴于林某处于孕期,依据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判决该房产归林某所有,林某向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无明确约定时,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倾斜,平衡了财产权益与弱势群体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