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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中国籍)与江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婚姻存续期间,江某长期在国外工作,孙某独自承担家庭开支及照顾患病公婆的责任,导致积蓄耗尽且患有慢性劳损疾病。2023年,孙某起诉离婚,主张江某在婚姻期间未尽扶养义务,且离婚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江某辩称双方财产已约定分别所有,且孙某有退休金,不应给予帮助。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双方对一审事实认定无实质争议,仅就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孙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支出票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健康状况及经济困境;江某提交了境外收入证明及婚前财产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孙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及“帮助必要性”要件,结合涉外婚姻的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强调在认定“生活困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及婚姻贡献综合考量。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警示夫妻间应履行相互扶养义务,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和司法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