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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冯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冯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冯某多次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孙某因恐惧长期隐忍。2023年,孙某收集到冯某承认施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冯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系家庭纠纷,拒绝赔偿。双方对房产分割及赔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冯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冯某质证认可部分聊天内容,但主张系夫妻争吵所致,不构成法定赔偿情形。合议庭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证据效力进行焦点辩论,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孙某因与冯某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虽未对家暴赔偿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但明确了电子数据在家暴举证中的关键作用,提示当事人应注重证据保全,同时也彰显了司法对当事人自主解决家事纠纷的尊重。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